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湿地是极其珍稀的战略生态资源和空间,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对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结合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实际和湿地资源特点,制订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46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着力恢复湿地,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断增强,切实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制度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全省湿地生态区位、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名录及管理办法,建立湿地分级体系。(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等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全省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明确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湿地管理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和监管职责。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管理为省级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责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湿地及省级湿地公园建设投资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配合)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各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不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七)实施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在全省范围内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划定纳入湿地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落实具体地块,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质量、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配合)
(八)提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价值评价标准,定期对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以及湿地各种服务功能进行监测评价。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指标纳入各市、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行湿地占用和资源利用项目准入制度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湿地功能,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建立资源利用项目准入制度,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造成破坏。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湿地保护执法。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遏制各种违法利用和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各市、县(市、区)政府湿地管理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的监督。(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配合)
五、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湿地恢复和重建。责任主体明确的由其自行修复湿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在地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配合)
(十四)加快退化湿地修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合理配置湿地生态用水,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开展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接受公众监督。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配合)
六、实施湿地生态监测评估及绩效考核制度
(十五)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并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配合)
(十六)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全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湿地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数据要有效集成、互联共享。(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配合)
(十七)定期发布监测及考评信息。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湿地监测评价信息,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市、县(市、区)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配合)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制度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完成湿地保护修复任务。(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理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部门间湿地保护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湿地保护管理的职责,抓紧研究制定系统的湿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湿地管理政策与制度体系,使全省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配合)
(二十)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投入制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筹资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湿地占用补偿制度和湿地利用生态功能损失补偿制度。(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陕西银监局等配合)
(二十一)提升湿地保护科技支撑水平。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的科技推广与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配合)
(二十二)强化湿地保护交流与宣传。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