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南海区污泥处理项目(75t/d×2)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合格投标人条件:“5)投标人必须是具备设计生产干化系统设备的制造商;投标人为非干化系统设备的制造商时,干化主设备制造商对投标人的授权必须为唯一授权。”修改为“投标人必须是具备设计生产干化系统设备的制造商;如投标人为非干化系统设备的制造商时,投标人须出具干化主设备制造商的授权函,或出具承诺函承诺中标后15个日历天内提供干化主设备制造商的授权函。”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本修改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修改文件为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未修改部分,仍按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执行。




